成都:不登记备案出租房屋 最高罚30000元

 《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昨日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记者张魁勇)今后,房屋租赁未做登记备案,住宅出租人将可能被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非住宅出租人则可能被处以5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昨日,市政府法制办向社会公布《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意见,市民可将意见发送电子邮件至fzb@chengdu.gov.cn,截止时间为8月17日。    职工住宅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据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旨在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而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职工与本单位的住宅租赁和廉租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房屋租赁30日内办理登记备案   《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或变更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租赁双方解除、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将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发给出租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房屋租赁未做登记备案,住宅出租人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非住宅出租人则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的,将被收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并可对住宅出租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出租人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不得出租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或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被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部门有关规定的等。   房屋租赁政府指导价将定期公布   房屋租赁,价格几许?据介绍,今后房屋租赁将出政府指导价,指导价由物价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后定期公布。房屋出租人应当按规定依法纳税,当事人偷税抗税的,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处理。此外,房屋租赁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申请房产管理部门调解,也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屋租赁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多部门联动同管房屋租赁   据悉,政府各部门将依法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监督检查和协调、配合。其中: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房屋承租人的户籍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查处非法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税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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